其一是鋁的化學性質活潑,在空氣中易與氧發生氧化反應。由于煤礦井下潮濕,又常含有酸性氣體,在煤礦井下使用鋁包電纜,會進一步加劇鋁的氧化速度,使電纜因腐蝕而不得不頻繁更換,還可能由于腐蝕而引發電氣事故,造成重大損失。
其二,電源的三相之間往往不可能得到平衡,鋁包電纜的鋁包外皮常有一定的電流負載。由于鋁的膨脹系數較大,電纜發熱后其接頭處容易松動,發生氧化甚至分斷,形成斷路點,使外皮出現高電壓,嚴重威脅人身安全。若造成電火花,則有可能引發瓦斯煤塵爆炸事故。
因此,《煤礦安全規程》第467條規定:煤礦井下嚴禁采用鋁包電纜。電纜是納入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的產品,我國從未對任何型號規格的鋁包電纜產品發放安全標志。煤礦使用的鋁包電纜應立即強制淘汰。